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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東方關于重大訴訟事項判決結果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6.12.13

證券代碼:600120              股票簡稱:浙江東方                編號:2016—085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事項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判決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公司及子公司均為原告

2015年4月11日,公司發布了《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公告》,就公司及下屬子公司浙江東方集團浩業貿易有限公司、浙江東方集團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別與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開展出口、內貿等業務糾紛訴訟事項進行了公告(訴訟主要情況詳見上述公告)。近期,公司及上述子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各案的民事判決書,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訴訟判決情況

(一)(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38號案件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38號,對案件判決結果如下:

1、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貨款55454904元。

2、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593521.24元(暫計算至2015年3月15日,從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11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貨款本金數額按照年利率12%的標準另行計算)。

3、若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則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對上海海弗蘭船舶設備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股權(出質股權數額2000萬元)以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55600000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4、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對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吳海濱對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在56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駁回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7042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342042元,由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上海海弗蘭船舶設備有限公司、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吳海濱負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二)(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39號案件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39號,對案件判決結果如下:

1、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浙江東方集團浩業貿易有限公司貨款50801657.08元。

2、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浙江東方集團浩業貿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3135400.13元(暫計算至2015年3月15日,從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11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以欠付貨款本金數額按照合同約定標準另行計算)。

3、若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則浙江東方集團浩業貿易有限公司對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臺州索電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60%股權(出質股權數額60萬元)以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230000000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4、若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則浙江東方集團浩業貿易有限公司對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股權(出質股權數額3000萬元)以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230000000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4、吳海濱、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對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駁回浙江東方集團浩業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1485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316485元,由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吳海濱負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三)(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0號案件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0號,對案件判決結果如下:

1、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浙江東方集團浩業貿易有限公司預付貨款人民幣104344690.84元。

2、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浙江東方集團浩業貿易有限公司代理出口業務項下損失243982.89美元、696912.72歐元。

3、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東方集團浩業貿易有限公司支付預付貨款人民幣104344690.84元的資金占用費(以欠付的預付貨款數額按照年利率10.2%從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11月25日)。

4、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對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駁回浙江東方集團浩業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7279.3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612279.30元,由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四)(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1號案件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1號,對案件判決結果如下:

1、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浙江東方集團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貨款48284000元。

2、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浙江東方集團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3565971.33元(暫計算至2015年3月15日,從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11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以欠付貨款本金數額按照合同約定標準另行計算)。

3、若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則浙江東方集團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對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寧波索晶光伏電力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出質股權數額2571萬元)以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55000000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4、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對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吳海濱對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在55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駁回浙江東方集團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1049.86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306049.86元,由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吳海濱負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五)(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2號案件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2號,對案件判決結果如下:

1、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貨款54333751.96元。

2、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5283245.27元(暫計算至2015年3月15日,從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11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貨款本金數額按照年利率12%的標準另行計算)。

3、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過往業務中的逾期利息699417.54元。

4、若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則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股權(出質股權數額1000萬元)以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55600000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5、若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則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上海海弗蘭船舶設備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股權(出質股權數額2000萬元)以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55600000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6、吳海濱、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對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7、駁回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3382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348382元,由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上海海弗蘭船舶設備有限公司、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吳海濱負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二、本次訴訟案件判決結果對公司可能產生的影響

本次訴訟案件判決結果對公司可能產生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視本案當事人是否上訴和后續執行結果而定。本次訴訟案件為一審判決結果,如該訴訟事項有新的進展情況,公司將持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此外,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公司已經對索日集團應收款項計提了相應的壞賬準備,詳情請見公司2015年10月31日發布的《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對索日集團應收款項補提壞賬準備的公告》。

三、其他說明

前期,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已受理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申請,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目前均在破產重整程序當中。公司及各下屬子公司已依照程序完成了全部債權申報工作,并參加了有關債權人會議。后續,公司及各下屬子公司將繼續積極參與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產重整債權人會議等各項流程和程序,努力維護好公司及下屬子公司的權益。

四、備查文件

1、(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

2、(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39號《民事判決書》。

3、(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0號《民事判決書》。

4、(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1號《民事判決書》。

5、(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12月13日